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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联合物价局为您避开网络销售定价的违规陷进

更新时间:2017.01.24  新闻来源:江阴电商协会  浏览次数:3734


近期,针对我市网络销售者价格举报呈集中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销售者造成了损失。为普及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相关规定;规避因价格举报所带来的相关损失;保障各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特印发《规范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行政提示书》,《关于规范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行政提示书》全文与相关案例如下(本文最后附全文链接):



关于规范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行政提示书


各网络销售企业:


近期,针对我市网络销售者价格举报呈集中上升趋势,大部分被举报的网店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涉嫌虚构原价:使用图片形式标示虚构的“原价”或者直接标示“原价”。
2、划线价对比无依据:网页显示的划线价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如厂方指导价、吊牌价、实体店销售价),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3、误导性宣传:如全网最低价、限时促销、即将涨价、限时打折、抢完立回原价等。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避免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示各网络销售企业: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它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各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


四、我局将加强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涉及价格欺诈的行为视情将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江阴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0日




常见的一些价格违法行为

(一)涉嫌虚构原价: 使用图片形式标示原价或者直接标示原价,或以标示价格为打折基础,或链接至聚划算平台标示原价的,举报人认为虚构原价。如某先生在天猫网店购买狗狗猫咪自动喂食器喂水器,标价48元,商家图片宣传原价为96元,而举报人发现该商品历史价格前七日内的原价价格最高为48元,现举报商家涉嫌虚构原价。赔偿诉求人500元,按照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被物价部门罚款5万元。




(二)划线价对比无依据:举报人以被比较的价格作为原价理解,并套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虚构原价进行举报索赔。网页显示有划线价(一口价、专柜价、促销价等)和实际销价。如某先生在天猫网店铺购买了“半高领毛衣女秋冬套头短款上衣韩版学生宽松打底针织衫新款2016潮,网页标示价格:¥137.00,促销价:¥68.00,且页面没有标示对划线价格的说明。投诉人因受到此价格描述诱导,下单购买该商品。现举报投诉商家涉嫌虚构原价。赔偿诉求人500元,按照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被物价部门罚款5万元。




(三)误导性宣传:如全网最低价、限时促销、即将涨价、限时打折、抢完立回原价等。如某先生在天猫店铺购买“简约北欧家居装饰品白色陶瓷卫浴用品棉签罐密封罐储物罐5折特价”,商家活动页面宣传“5折特价”,该商品标价“29.00”元,现发现实际收取“29.00”元,并没有打“5”折,现举报投诉商家虚假活动,低价诱导消费者。赔偿诉求人500元,按照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被物价部门罚款5万元。

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分析


前不久,江阴市物价局查处了一起网上不正当价格行为案。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随着电商平台销售猛增的趋势,该案体现了当下职业价格举报的典型特点,涉及网上价格举报会越来越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7日,江阴市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在12358全国网上价格举报系统上的投诉,反映我市某淘宝旗舰店销售的一款椅子,标示原价2599元、促销价1599元,实际未以2599元的价格销售过,涉嫌价格欺诈,要求依法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我局接到举报后,当即予以受理,并派出检查组于10月12日进行调查。经查,2015年1月4日至10月11日期间,该款商品在淘宝网上标示原价2599元/张,标示销售价格1999元/张,而实际未以2599元/张的价格销售过。当事人辩称该款商品在实体店有2699元的销售记录,甚至有高于2699元的销售记录。因为当事人没有相关票据证明且不是同一交易场所,此说法未被物价部门采信。检查人员当即复制了该商品网上销售记录,并由该公司经理签字确认,以固定证据,同时做好谈话笔录和检查登记表,以作为该店违法证据。



二、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指的“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第十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组宣传价格政策后当天就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江阴市物价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结果,当事人无疑议。在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已跟举报人达成调解。



三、体会


(一)及时固定证据


该公司淘宝网上运营维护是外包给另一家公司的,买家通过网络和卖家进行交易,由公司直接给卖家发货并提供购物发票,商品网页中的销售记录无法直接查看到售价。价格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纸质交易记录和票据,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核查该款商品淘宝后台交易记录并导出为PDF文档,迅速固定证据,确认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事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


从举报来源看,举报者为职业举报人,以获利为目的,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退一赔三。针对此情况,物价部门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在收到举报后,首先在规定期限内通过12358系统给举报人发送受理告知单;其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6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2号令),防止在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遭受不利的法律风险;在定性处罚上,坚持集体审议,将政策法规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集、使用及其证明力和处罚额度等问题, 都拿到案审会上充分讨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有据。


(三)要落实电商平台价格管理主体责任


当前,阿里巴巴和京东排在电商平台前两位,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还较为普遍,尤其是促销活动期间。根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建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价格监管,尽快落实电商平台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只有抓住源头,才能有效净化网购价格环境。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商平台在系统设计时,可以通过后台交易记录的比对,确认商品的原价,从而避免此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这也是电商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规范网店明码标价工作和促销行为,净化网购环境的一个应该做的工作。

 


江阴市电子商务协会将联合江阴市物价局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拓展活动,希望各会员企业能够积极参与,重视相关事件与法规,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自身,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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