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简介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江阴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Jiangyi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JYECA),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江阴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阴市商务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江阴市商务局的业务委托和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二)搞好行业自律,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三)开展行业调查和研究,对行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四)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协会会员(一)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③ 凡在江阴市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具有共享协会各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等单位的业务资源;(三)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在江阴市电子商务协会网站、以及各理事长单位网站发布信息,资费水平应对会员优惠。协会网站为会员服务,设立会员专区、人才招聘专区、重点推介会员企业和产品、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等内容;(五)向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江阴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关于会员会议:(一)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三)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讨论、修改本会章程;(四)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五)制定预决算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关于理事会议(一)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集中讨论当年协会工作总结、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等协会相关重要事项,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三)本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的必备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 关于任期时间: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选举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六条 关于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理事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策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第十八条 各理事长单位职权:(一)每2个月召开理事长单位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协会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二)各理事长单位可以以协会名义举行1-2场招商、培训、考察、人才招聘,项目对接合作等活动(注:举办之前请提前通知协会秘书处做好服务工作);(三)各理事长单位相互支持,资源共享。全年组织4次电商系列培训讲座,会员企业免费参加;(四)各理事长单位享有参与制订江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各理事长参与评定年度江阴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等荣誉称号;(五)各理事长单位按照外事审批流程可去国外考察学习;每年采用分批次组织理事单位不少于两次的国内外考察学习;各理事单位享有两次针对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参观学习机会。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由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担任。另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六)每月编辑2期简报,报市领导、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重点介绍会员企业发展动态、电子商务行业动态等最新资讯信息。简报设有理事长单位专版或专栏;(七)每年举办不少于12次系列电商沙龙、投融资沙龙、行业高峰论坛、专家研讨会、招商会议、电子商务示范单位评定会议。视会议规模大小,大型活动所有会员单位免费参加,小型会议(50人以下)已缴费会员免费参加;(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企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